关于征集《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资金骗补套补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示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相关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4〕985号)规定,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资金骗补套补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3月12日前在公示期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或者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模块直接留言。
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联系电话:0555-2616981
通讯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汇通大厦1923室
邮箱:masnwjck@163.com
附: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资金骗补套补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1日
附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资金骗补套补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严厉打击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相关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4〕9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农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 “三农”领域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涵盖支农项目资金、惠农补贴等。
第三条 主体范围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二章 纳入情形
第四条 主体在申请、使用财政支农资金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认定后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农资金的。虚假材料包括虚假资质、虚假项目报告、伪造项目成果、虚报补贴面积、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假付款凭证等。
(二)通过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方式套取财政支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财政支农资金用途的;
(四)其他骗取套取财政支农资金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
第五条 通过日常监管、项目评审验收、线索移交、数据比对、社会监督等渠道获取相关主体涉嫌骗取套取财政支农资金线索的,需启动核查程序。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资金归口管理科室(以下简称为“归口管理科室”)牵头,邀请驻局纪检组或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原则上在一个月内通过调阅资料、个别谈话、现场核实等方式对违规线索进行核查。
第七条 对确实存在骗取套取财政支农资金的主体,由归口管理科室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将相关主体纳入骗取套取财政支农资金主体“黑名单”,归口管理科室应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主体,书面告知书同步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属各单位、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主体须自书面告知书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回骗取套取的财政支农资金。
第十条 “黑名单”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自书面告知书印发之日起计算。管理期内,主体不得获取任何财政支农资金,不得参与农业农村领域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不得评定农业农村部门各类示范主体、荣誉称号等。
第五章 移出
第十一条 “黑名单”管理期满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体,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一)已全额退回骗取套取的财政支农资金;
(二)指出问题已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经归口管理科室核查确认;
(三)申请时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科室收到主体移出“黑名单”申请后,邀请驻局纪检组或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核查。
第十三条 对符合移出条件的主体,由归口管理科室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正式将相关主体移出骗取套取财政支农资金主体“黑名单”,归口管理科室应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主体,书面告知书同步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属各单位、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拒不足额退还资金、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按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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